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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城**源局与河北唐**限公司行政强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阜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4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阜国土资处字(2014)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合议庭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作出的阜国土资处字(2014)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阜城县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阜非审字第15号
  •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强制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阜城县国土资源局。

  • 法定代表人:刘**,局长。

  • 被申请人:河北唐**限公司。

  • 负责人: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孙静

  • 审判员刘淑芳

  • 人民陪审员胡建峰

  • 书记员刘琼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