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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伊通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诉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即”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伊行初字第32号
  •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郭**,女,1954年5月9日出生,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退休工人。

  • 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定代表人郑**,局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郭久泽

  • 审判员张迎春

  • 审判员刘玉娟

  • 书记员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