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诉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即”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郭**,女,1954年5月9日出生,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退休工人。
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郑**,局长。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郭久泽
审判员张迎春
审判员刘玉娟
书记员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