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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和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和不服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行立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程*和在原审时诉称,请求法院判令永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核定程*和参加工作时间为1975年3月;补发错误核定工龄欠发的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程**的起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裁定。

原裁定主文:对程**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程**的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立案。上诉理由: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u0026ldquo;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u0026rdquo;。《最**法院关于执行u0026lt;中华人**诉讼法u0026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u0026ldquo;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u0026rdquo;,程*和以永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程*和要求永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核定其参加工作时间为1975年3月并补发错误核定工龄欠发的工资。程*和请求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故其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程*和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u0026lt;中华人**诉讼法u0026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吉中立终字第120号
  • 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程**,男,汉族,1949年8月18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赵志军

  • 代理审判员李昂

  • 代理审判员王东

  • 代理书记员苏涤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