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海*光不服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2015年2月13日原政征补字(2015)第1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原告海*光以同意按该补偿决定书执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海银光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银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银光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海银光,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回族,宁夏固原市人,小学文化。系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干部。住固原市。
被告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
法定代表人房正纶,男,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贵军,宁夏纲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审判人员
审判长柯具文
审判员姜丽华
审判员石磊
书记员高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