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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银光与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补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海*光不服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2015年2月13日原政征补字(2015)第1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原告海*光以同意按该补偿决定书执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海银光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银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银光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固行初字第56号
  • 法院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海银光,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回族,宁夏固原市人,小学文化。系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干部。住固原市。

  • 被告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

  • 法定代表人房正纶,男,区长。

  • 委托代理人李贵军,宁夏纲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柯具文

  • 审判员姜丽华

  • 审判员石磊

  • 书记员高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