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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金国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5)望行初字第0010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除原审裁定列明的证据外,还提交了本人身份证和被告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诉人是起诉长沙市**道办事处拒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行为,原审法院要求上诉人补充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错误,故原审法院应对本案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u0026amp;amp;hellip;u0026amp;amp;hellip;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本案中,韩**以长沙市**道办事处拒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出具《一次性补正告知书》要求韩**补充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复印件,但韩**逾期未予补正,原审法院因此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长中立行终字第00777号
  • 法院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韩金国。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左武

  • 代理审判员肖柱

  • 代理审判员罗艳华

  • 书记员刘思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