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县**有限公司诉被告泸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协调意见,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泸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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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泸县**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石桥镇农丰村。
法定代表人阳作筠,经理。
被告泸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泸县福集镇。
法定代表人秦**,局长。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德芳
审判员黄小明
人民陪审员游光厚
书记员胡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