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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有限公司与泸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县**有限公司诉被告泸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协调意见,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泸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泸泸行初字第42号
  •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泸县**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石桥镇农丰村。

  • 法定代表人阳作筠,经理。

  • 被告泸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泸县福集镇。

  • 法定代表人秦**,局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德芳

  • 审判员黄小明

  • 人民陪审员游光厚

  • 书记员胡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