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曹**诉阜阳市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案的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诉被告阜阳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案中,曹**以与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阜行初字第00085号
  • 法院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复议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曹**。

  • 被告:阜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人民东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13973654。

  • 法定代表人:李*,该市市长。

  • 委托代理人:张鹏飞,该市法制办公室复议应诉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李东方,该市法制办公室复议应诉科副科

  • 长。

  • 第三人:王**,女,1958年8月16日出生,住阜阳市**处鱼水巷6号1幢302室。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辉

  • 代理审判员周国清

  • 代理审判员周海龙

  • 书记员张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