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诉被告阜阳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案中,曹**以与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曹**。
被告:阜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人民东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13973654。
法定代表人:李*,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张鹏飞,该市法制办公室复议应诉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李东方,该市法制办公室复议应诉科副科
长。
第三人:王**,女,1958年8月16日出生,住阜阳市**处鱼水巷6号1幢302室。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辉
代理审判员周国清
代理审判员周海龙
书记员张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