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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与滨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孟*应诉被告滨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江苏**限公司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孟*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滨行初字第0110号
  •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孟**,男,62岁。

  • 委托代理人周建平,江苏普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滨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滨海县东坎镇迎宾西路1号。

  • 法定代表人赵**,该局局长。

  • 委托代理人徐登进,该局副局长。

  • 委托代理人陈乃柏,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 第三人江苏**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东坎镇景湖路。

  • 法定代表人蔡**,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周道芝,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兆黎

  • 代理审判员刘通

  • 人民陪审员孙昌本

  • 书记员袁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