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孟*应诉被告滨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孟*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孟**,男,62岁。
委托代理人周建平,江苏普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滨海县东坎镇迎宾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赵**,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登进,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乃柏,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东坎镇景湖路。
法定代表人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道芝,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兆黎
代理审判员刘通
人民陪审员孙昌本
书记员袁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