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于家骥诉被告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诉讼期间,原告于家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于家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家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家骥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О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于家骥,男,1955年11月11日出生。
被告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枣林茜街70号。
法定代表人方**,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林,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龙俐,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冒智桥
人民陪审员
张汝建
人民陪审员
王伟
书记员张明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