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美诉被告蒙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原告刘*美于2015年10月28日以已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女,195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王鸽,系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城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局长。住所地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葛强,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蒙城县公安局三义派出所民警,住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汪允国,男,汉族,199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为三义派出所民警,住蒙城县。
第三人:徐**自愿放弃参加诉讼。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静
审判员申林森
人民陪审员陈海侠
书记员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