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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蒙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美诉被告蒙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原告刘*美于2015年10月28日以已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蒙行初字第00059号
  •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处罚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女,195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

  • 委托代理人:王鸽,系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蒙城县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李*,局长。住所地蒙城县。

  • 委托代理人:葛强,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蒙城县公安局三义派出所民警,住蒙城县。

  • 委托代理人:汪允国,男,汉族,199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为三义派出所民警,住蒙城县。

  • 第三人:徐**自愿放弃参加诉讼。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静

  • 审判员申林森

  • 人民陪审员陈海侠

  • 书记员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