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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与湟中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魏**因被告湟**人民政府没有履行西宁市人民政府宁*(2015)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在限期内没有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湟**人民政府立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26日向湟**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魏**,被告湟**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黄**、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湟**人民政府表示根据西宁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已重新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可立即向原告魏**送达,原告魏**当庭表示既然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作出,其同意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魏**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宁环行初字第00011号
  • 法院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复议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魏**,男,汉族,1968年2月3日生,湟中县田家寨村民,住青海省湟中县田家寨。

  • 被告:湟中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鲁沙尔镇和平路。

  • 委托代理人:黄品贵,湟中县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副局长。

  • 委托代理人:蔡帮成,湟中县经管站副站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韩雪梅

  • 审判员李小梅

  • 审判员林建平

  • 书记员李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