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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诉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受理后。原告陈**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长法行初字第00357号
  •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女,192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 委托代理人徐兴权,重庆长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白龙大道79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3511-4。

  • 法定代表人赵**,局长。

  • 机关负责人赵**,副政委。

  •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梁正前,该局民警。

  • 委托代理人赵宁,该局民警。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颖

  • 审判员李昌斌

  • 人民陪审员邓勇

  • 书记员李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