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受理后。原告陈**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陈**,女,192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代理人徐兴权,重庆长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白龙大道79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3511-4。
法定代表人赵**,局长。
机关负责人赵**,副政委。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梁正前,该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赵宁,该局民警。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颖
审判员李昌斌
人民陪审员邓勇
书记员李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