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三门峡**王路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一案中,被告已向原告公开信息,原告同意撤回起诉。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赵**,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系三门峡产业**路街道办事处马谢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三门峡**王路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杨**,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国宪
书记员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