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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诉三门峡产业**路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三门峡**王路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一案中,被告已向原告公开信息,原告同意撤回起诉。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义行初字第35号
  •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赵**,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系三门峡产业**路街道办事处马谢村民委员会主任。

  • 被告三门峡**王路街道办事处。

  • 法定代表人杨**,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国宪

  • 书记员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