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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诉被告源汇区**林局,源汇区水利局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何**诉被告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林局、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水利局信息公开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林局、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水利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林局、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水利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舞行初字第19号
  •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何**,女,汉族。

  • 委托代理人史红印,漯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 被告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林局。住所地:漯河市长江路西段107国道西。组织机构代码:00578218-7。

  • 法定代表人李**,职务:局长。

  • 委托代理人薛丽涛,漯河市源汇区老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委托代理人张保星,漯河市源汇区农林局工作人员。

  • 被告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水利局。住所地:漯河市长江路101号。组织机构代码:77796461-8。

  • 法定代表人丁国领,职务:局长。

  • 委托代理人李红兵,漯河市源汇区水利局工作人员。

  • 委托代理人高鹏,漯河市源汇区水利局工作人员。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吕国银

  • 审判员王保伟

  • 审判员郭幸民

  • 书记员吕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