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何**诉被告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林局、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水利局信息公开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林局、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水利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林局、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水利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何**,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史红印,漯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林局。住所地:漯河市长江路西段107国道西。组织机构代码:00578218-7。
法定代表人李**,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薛丽涛,漯河市源汇区老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保星,漯河市源汇区农林局工作人员。
被告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水利局。住所地:漯河市长江路101号。组织机构代码:77796461-8。
法定代表人丁国领,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红兵,漯河市源汇区水利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高鹏,漯河市源汇区水利局工作人员。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吕国银
审判员王保伟
审判员郭幸民
书记员吕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