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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诉被告延吉市公安局更正户口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延吉市公安局更正户口登记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以被告延吉市公安局已作出了更正登记为由,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延行初字第144号
  •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女,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 委托代理人赵明浩,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延吉市公安局,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 法定代表人崔**,局长。

  • 委托代理人张长平,该局法制大队教导员。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司信吉

  • 审判员姜慧娟

  • 人民陪审员刘世昌

  • 书记员张艺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