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延吉市公安局更正户口登记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以被告延吉市公安局已作出了更正登记为由,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女,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赵明浩,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吉市公安局,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崔**,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长平,该局法制大队教导员。
审判人员
审判长司信吉
审判员姜慧娟
人民陪审员刘世昌
书记员张艺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