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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连云港**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不服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2月17日以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国土资源局已经公开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港环行初字第00035号
  •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无固定职业。

  • 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华中路102号。

  • 法定代表人李**,局长。

  • 委托代理人王刚,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吕强,该局科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金明山

  • 书记员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