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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因与海林市规划局撤销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上诉人陈**因与原审被上诉人海林市规划局撤销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牡行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向黑龙**民法院申请再审。黑龙**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黑行监字第14号通知书,函转本院处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本院(2013)牡行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牡行申字第12号
  • 法院 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许可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曾用名陈培芬),女,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城区胜利街238-1号。

  • 委托代理人刘宝群,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海林市城区富裕路66-2号。

  • 委托代理人张广才(系陈佩芬丈夫),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海林市大世界歌厅业主,住海林市海林镇城区胜利街238-1号。

  •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海林市规划局,住所地海林市海林镇子荣街第一中学对面,组织机构代码00183453-3。

  • 法定代表人刘**,男,职务局长。

  • 委托代理人王进军,黑龙江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姜山

  • 审判员杨弘智

  • 审判员黄晓丽

  • 书记员杨海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