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审上诉人陈**因与原审被上诉人海林市规划局撤销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牡行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向黑龙**民法院申请再审。黑龙**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黑行监字第14号通知书,函转本院处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本院(2013)牡行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曾用名陈培芬),女,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城区胜利街238-1号。
委托代理人刘宝群,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海林市城区富裕路66-2号。
委托代理人张广才(系陈佩芬丈夫),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海林市大世界歌厅业主,住海林市海林镇城区胜利街238-1号。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海林市规划局,住所地海林市海林镇子荣街第一中学对面,组织机构代码00183453-3。
法定代表人刘**,男,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进军,黑龙江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姜山
审判员杨弘智
审判员黄晓丽
书记员杨海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