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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新郑市监察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新郑市监察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惠行初字第94号
  •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赵**,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

  • 被告新郑市监察局。

  • 法定代表人杨**,局长。

  • 委托代理人肖成书,该局工作人员。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雪琪

  • 人民陪审员李亚军

  • 人民陪审员郭新营

  • 书记员杜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