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新郑市监察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赵**,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新郑市监察局。
法定代表人杨**,局长。
委托代理人肖成书,该局工作人员。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雪琪
人民陪审员李亚军
人民陪审员郭新营
书记员杜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