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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诉赣榆区海头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赣榆区海头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被告赣榆区海头镇人民政府的副职负责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5年12月17日,原告以被告已经给予回复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以被告已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给予回复为由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港环行初字第00037号
  •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农民。

  • 被告赣榆区海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驻地。

  • 法定代表人张*,镇长。

  • 委托代理人李世坡,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红娟

  • 书记员石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