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赣榆区海头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被告赣榆区海头镇人民政府的副职负责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5年12月17日,原告以被告已经给予回复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以被告已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给予回复为由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农民。
被告赣榆区海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张*,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世坡,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红娟
书记员石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