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黄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黄某某,女,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委托代理人陈智勇,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陈**,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榕、陈宝芬,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晶
审判员杨芳
人民陪审员黄莉莉
书记员陈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