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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黄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鲤行初字第38号
  •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黄某某,女,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 委托代理人陈智勇,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 法定代表人陈**,局长。

  • 委托代理人陈榕、陈宝芬,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吴晶

  • 审判员杨芳

  • 人民陪审员黄莉莉

  • 书记员陈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