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戴**、蔡**诉被告如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戴**、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戴**、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戴**。
原告蔡**。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建锋。
被告如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电大路40号。
法定代表人耿**,局长。
应诉负责人陈**,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炜娟,江苏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晓峰,如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审判人员
审判长俞秋萍
代理审判员姜妮妮
人民陪审员施慕娟
书记员张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