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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戴**、蔡**与被告如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戴**、蔡**诉被告如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戴**、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戴**、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门行初字第00226号
  •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戴**。

  • 原告蔡**。

  •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建锋。

  • 被告如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电大路40号。

  • 法定代表人耿**,局长。

  • 应诉负责人陈**,副局长。

  • 委托代理人王炜娟,江苏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董晓峰,如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俞秋萍

  • 代理审判员姜妮妮

  • 人民陪审员施慕娟

  • 书记员张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