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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诉被告山丹县位奇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山丹县**民委员会、乔**种粮农民直接补贴错误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山丹县位奇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山丹县**民委员会、乔**种粮农民直接补贴错误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山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宣判后,第三人乔**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案经张掖**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并作出(2015)张**终字第4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山丹县人民法院(2015)山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发回山丹县人民法院重审。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12月17日以土地本就确认在其名下,再无必要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山行重字第1号
  •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山丹县居民。

  • 被告山丹县位奇镇人民政府

  • 法定代表人李*,该镇镇长。

  • 委托代理人苏军,该镇综治办专职副主任。

  • 委托代理人陈晓红,甘肃瑞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 第三人山丹县位奇镇芦堡村村民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张**,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 委托代理人郭长林,该村党总支书记。

  • 第三人乔**,山丹县农民。

  • 委托代理人马新胜,山丹县东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惠春芳

  • 审判员侯雪梅

  • 人民陪审员王秀娟

  • 书记员任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