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山丹县位奇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山丹县**民委员会、乔**种粮农民直接补贴错误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山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宣判后,第三人乔**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案经张掖**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并作出(2015)张**终字第4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山丹县人民法院(2015)山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发回山丹县人民法院重审。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12月17日以土地本就确认在其名下,再无必要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山丹县居民。
被告山丹县位奇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苏军,该镇综治办专职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晓红,甘肃瑞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丹县位奇镇芦堡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长林,该村党总支书记。
第三人乔**,山丹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马新胜,山丹县东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审判长惠春芳
审判员侯雪梅
人民陪审员王秀娟
书记员任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