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泌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一案中,因被告主动撤销了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原告徐*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徐*,男,汉族,1983年5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郝以存,女,汉族,1984年8月26日出生。
被告泌阳县公安局,所在地址泌阳县人民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刘**,任局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李华堂,泌阳县公安局法制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宁华,泌阳县公安局法制室副主任。
审判人员
审判长常文涛
审判员田永伟
代理审判员谭自豪
书记员王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