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建设诉被告确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中,原告国建设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国建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国建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国建设,男,汉族,1975年3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新民,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确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杨中华,任局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刘凤海,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国网河南**电公司。
审判人员
审判长常文涛
审判员田永伟
代理审判员谭自豪
书记员杜昱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