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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来诉被告荥阳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确权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来诉被告荥阳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确权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来于2015年11月30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来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巩行初字第124号
  •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来,男,汉族,住荥阳市广武镇。

  • 被告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荥阳市京城办荥泽大道。

  • 法定代表人李**,该局局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马瑞杰

  • 审判员郑志远

  • 审判员秦凤春

  • 书记员焦钰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