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来诉被告荥阳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确权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来于2015年11月30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来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来,男,汉族,住荥阳市广武镇。
被告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荥阳市京城办荥泽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该局局长。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瑞杰
审判员郑志远
审判员秦凤春
书记员焦钰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