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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陈军诉枣阳市国土资源局不服土地行政处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陈军诉枣阳市国土资源局不服国土资源行政处理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陈*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鄂枣阳行初字第00020号
  •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

  • 原告陈*。

  • 被告枣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枣阳市人民路。

  • 法定代表人张**,该局局长。

  • 委托代理人张健,该局副局长。

  • 委托代理人马建锋,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建华

  • 审判员李顺斌

  • 审判员李开兵

  • 书记员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