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玉田县国土资源局、玉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销违法建设确认告知书、确认拆除行为违法、要求赔偿损失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农民。
被告:玉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唐山市玉田县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孙**,任该局局长。
被告:玉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玉田县繁荣路659号。
法定代表人:刘**,任该局局长。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江山
审判员杨月清
代理审判员李玉琢
书记员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