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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玉田**源局、玉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玉田县国土资源局、玉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销违法建设确认告知书、确认拆除行为违法、要求赔偿损失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玉行初字第108号
  •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农民。

  • 被告:玉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唐山市玉田县北环路。

  • 法定代表人:孙**,任该局局长。

  • 被告:玉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玉田县繁荣路659号。

  • 法定代表人:刘**,任该局局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孙江山

  • 审判员杨月清

  • 代理审判员李玉琢

  • 书记员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