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诉邢台市人民政府请求撤销邢台市人民政府2010年4月3日印发的孔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的《征收土地公告》一案,不服邢台**民法院(2015)邢立行初字第2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张聚海上诉称,上诉人的房屋及土地在《征收土地公告》范围,邢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征收土地公告》后,就该对上诉人的房屋予以征收补偿,补偿完毕后才能对土地进行收储,现未依法履行土地房屋补偿,侵犯了上诉人的财产权。上诉人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予以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起诉时的请求是撤销邢台市人民政府2010年4月3日印发的孔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的《征收土地公告》,理由为该公告系邢台市国土资源局伪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张**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对张**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爱民
代理审判员张志刚
代理审判员张旭东
书记员崔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