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单**请求确认、停止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高新**理委员会实施的征收、拆迁、围栏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单**以其已与被告郑州高新**理委员会形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单**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单**撤回起诉。
一审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单**,
委托代理人靳焱顺,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中原西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马*,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吴燕平,郑州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燕雪松,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国槐街6号。
法定代表人赵**,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启文,该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燕雪松,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正宏
审判员李杰
审判员袁野
书记员刘丽君(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