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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田**、张**、王**与西安**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田**、田**、张**、王**因诉被申请人西安市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长安人社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西安**民法院(2015)西中行终字第0005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田**、田**、张**、王**申请再审称,本案系由陕西省人民政府已自动失效的征地批复引起的诉讼,申请人已对征地批复提起了行政诉讼,但该案还未审结,其合法性未知,故一、二审法院审理本案所依据的前提不确定。即使被申请人处不存在该政府信息,但超过法定期限答复也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故申请人认为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对申请人的请求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田**、田**、张**、王**向长安人社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公开政府征地相关信息,包括:被拟征地范围内下滦村村民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征地社会保障审核意见书》、《社会保障登记证》。长安人社局经核查,再审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并向再审申请人进行了告知,履行了该局的法定义务。且再审申请人之后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向该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与西安**开发公司“御景花园”项目相关的信息《关于该地块的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登记表》,长安人社局给予其书面答复,告知再审申请人该局没有其所要求公开的信息。现再审申请人仍要求确认长安人社局法定期限内不作出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驳回田**、田**、张**、王**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田**、田**、张**、王**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田**、田**、张**、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陕行监字第00341号
  •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男,汉族,1980年8月29日出生,农民。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男,汉族,1962年10月1日出生。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女,汉族,1968年9月3日出生。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女,汉族,1964年5月14日出生。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市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董**,该局局长。

  •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男,汉族,1981年1月7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滦镇下滦村东六巷34号。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朱玉红

  • 代理审判员任庆

  • 代理审判员杨宗信

  • 书记员李芍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