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行政赔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诸**华诉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诸**华及其委托代理人白玉川、白雪,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张**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于2005年4月10日对其辖区内第一关镇南后街村、北后街村的土地进行确权,其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被告予以赔偿。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两次确权的行为是2002年和2005年,早已超过起诉期限,请求驳回起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5年4月10日对其辖区内第一关镇南后街村、北后街村的土地进行确权,原告自认已于2008年1月通过检察院知道了该行政确权行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知道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八年后提起行政诉讼,并就经济损失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两年的起诉期限。依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秦行赔初字第2号
  • 法院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诸**。

  • 委托代理人白玉川。

  • 委托代理人白雪。

  • 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山海关区正合街1号。

  • 法定代表人张**,区长。

  • 负责人张**,副区长。

  • 委托代理人张宏,山海关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委托代理人张立铁,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志高

  • 审判员李丽

  • 审判员张少杰

  • 书记员李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