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诸**华诉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诸**华及其委托代理人白玉川、白雪,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张**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于2005年4月10日对其辖区内第一关镇南后街村、北后街村的土地进行确权,其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被告予以赔偿。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两次确权的行为是2002年和2005年,早已超过起诉期限,请求驳回起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5年4月10日对其辖区内第一关镇南后街村、北后街村的土地进行确权,原告自认已于2008年1月通过检察院知道了该行政确权行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知道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八年后提起行政诉讼,并就经济损失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两年的起诉期限。依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诸**。
委托代理人白玉川。
委托代理人白雪。
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山海关区正合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区长。
负责人张**,副区长。
委托代理人张宏,山海关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立铁,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志高
审判员李丽
审判员张少杰
书记员李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