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8日作出(2010)化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勇犯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发现漏罪,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2日作出(2010)化刑初字第1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犯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王*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12月27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3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2次;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服刑期间履行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6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王**,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化州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耀聪
审判员林浈量
代理审判员林惠雯
书记员王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