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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2009年7月20日作出(2009)茂中法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公诉机关提出再审。广东省**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2010)茂中法刑再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2年10月31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3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25次嘉奖;2013年1月、10月,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服刑期间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百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梁**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32年4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3271号
  • 法院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梁**,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高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黄耀聪

  • 审判员林浈量

  • 代理审判员林惠雯

  • 书记员王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