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被告人黄*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13日以陆**刑诉(2015)第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因同案人李**、陈**(在逃)的原未成年的女儿与李*铁有暖昧并发生性关系,同案人李**、陈**一方认为李*铁是对其女儿强奸,于2013年5月7日8时许,被告人黄**与同案人李**、陈**等亲属手持钢管、铁锤、镩子等工具到李*铁家冲击、砸打、毁坏李*铁家的门、窗、家具、电器等财物,公安机关赶到现场进行劝阻,并发现现场有使用土制小炸包进行破坏的情况。经鉴定,被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62142元。于2015年2月14日,被告人黄**被抓获归案。后经调解,被告人黄**一方赔偿了受害人李*铁,并得到其谅解。

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供了证据,认为被告人黄**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与李*塔系亲戚关系(外甥与母舅)。因同案人李*塔、陈**(均在逃)的女儿李*某(1996年5月18日出生)与同村的李*铁有暖昧并发生性关系。同案人李*塔、陈**于2013年5月7日8时许,便纠集被告人黄**等亲属手持钢管、铁锤等工具到同村李*铁家,对李*铁家的门、窗、家具、电器等财物打砸、毁坏。公安机关赶到现场进行劝阻,并发现现场有使用土制小炸包进行破坏情况。经鉴定,被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62142元。2015年2月14日15时,被告人黄**在碣石镇一水果店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双方经上林村委干部调解,双方达成民事和解协议书,由被告人黄**一方(李*塔)赔偿了受害人李*铁一方财产损失一次性人民币80000元。李*铁送交谅解书,请求不追究黄**等有关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陆丰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5月7日8时45分,指挥中心110报称:某某镇某某村李**、陈*莲称其女儿李*香被李*铁带走,李**夫妇等30多村民对李*铁家里进行打砸。决定对李**、陈*莲故意毁坏财物案立案侦查。

2.陆丰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时间是2013年5月7日上午,现场地点是陆丰市某某镇某某村李*铁家,屋里家用电器、家具被砸坏。犯罪嫌疑人黄**在现场打砸受害人家的石质门梁。

3.陆丰**证中心,陆**(2013)6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被毁物品共价值人民币62142元。

4.陆丰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2月14日,在碣石镇某某大草埔一水果店抓获黄某昌。

5.2013年5月7日陆丰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情况报告”:2013年5月3日,陈**因李*铁带走其女儿李*香前往派出所报警反映相关情况。2013年5月7日上午9时许,李*铁儿子李*冬报警称陈**及其家属围住他家。民警赶赴现场,现场有陈**家属约20至30人,手中拿铁锤、长刀等工具。经调查,了解到陈**及其家属目的在于打砸李*铁家房屋,欧打李*铁家人。经劝说调解,陈**及其家属己离开现场,现场无人伤亡。调查屋内情况,屋内天花板有四个洞,大门前地上有一个土制炸药多处窗户玻璃被砸坏,屋内设施大多被砸毁。

6.陆丰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犯罪嫌疑人黄**等人砸毁李*铁家财物的原因说明”:2013年5月16日,陈*莲带其女儿李*香到派出所报警称。其村李*铁于2012年夏季开始强奸了李*香,并致李*香二次怀孕和随胎。经查,李*铁(1957年出生)与李*香(1996年出生)于2012年夏季开始有暖昧关系,且双方承认发生性行为,致使李*香怀孕和随胎。调查中发现,李*铁与李*香曾于2013年3月1日开始在碣石镇租下房子同居过50余日,后经李*铁的妻子陈*柿发现了李*铁与李*香有不正当关系后陈*莲才报案。因此,陈*莲报案称的李*铁强奸李*香的情况属于其男女间的不正当关系。犯罪嫌疑人黄**等人认为李*铁有强奸李*香的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黄**等人故针对李*铁,向其家进行打砸破坏。

7.陆丰市公安局“鉴定说明”:陈**、李**、黄**等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疑似小炸包,某某派出所将疑似小炸包送往汕尾市公安局鉴定所鉴定,因鉴定所不具备鉴定能力;我单位将疑似小炸包呈请省厅级鉴定机构鉴定,省厅鉴定机构不受理我单位的鉴定委托,并将报告退回,致使疑似小炸包无法鉴定。

8.民事和解协议书、收据:2013年5月7日李*塔因其女儿李*香与李*铁发生乱伦关系,李*塔等怀疑李*铁诱惑其女儿李*香,便召集亲房叔侄,对李*铁房屋进行打砸,造成财产损失和破坏。甲方:李*铁、乙方:李*钟(李*塔兄长),双方申请要求碣石**委员会参与协调解决,某某派出所和村委会干部相关人员参加。经协调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乙方承认自己的过错,并悔罪认错。2、乙方对甲方造成的损失一次性赔偿人民币8万元。3、乙方赔偿支付后,甲方撤回民事控诉,并不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服从法院对乙方的刑事部份处理结果,不申诉,不上访。

裁判结果

9.谅解书:李*铁对李*塔、陈**、黄**等有关涉案人员表示谅解,不再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10.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请求给予黄**从轻缓刑处理的书面意见:兹有我村村民李*铁因与李*塔之女发生性关系后导致李*塔、黄**等人打砸李*铁家财物损坏案,对李*铁家中物品的损坏。2015年7月双方经村委干部和村老大公亲协商调解已作赔偿。鉴于双方系邻居关系,事发后己作调解赔偿,双方矛盾己化解。为有利于村民安居乐业,双方矛盾不要继续扩大。请求陆丰市人民法院给予黄**从轻缓刑处理,给予悔过自新的机会。

11.陆丰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证明:犯罪嫌疑人黄**没有违法犯罪前科。

12.陆丰市公安局户籍证明:黄**出生等基本情况。

13.被害人陈**陈述:2013年5月7日大概8点,我同儿子李*冬和二个小叔李*饶、李*龙在家中,这时候我家婆过来告诉我们说李*塔、李*建他们要过来拆房子,我们听了就赶紧去关门,在门口看到李*塔手持一把大铁锤,李*塔的二个儿子拿有关公刀的钢管,李*钟手持三角钗,李*钟的儿子李*长手持长刀,我们看到后赶紧跑上楼顶阳台,他们很多人朝我们扔玻璃瓶和石头,黄**、李*长、李*建他们向我们扔了一个雷管,然后我们跑到楼下客厅躲起来不敢出去。我们只知道外面一直有人在扔玻璃瓶和砸房子,我们报警。边防派出所警察到现场后就制止李*建、李*塔他们继续打砸。而后警察进来察看我家损毁情况,并劝我们一起出去,派出所给我戴上头盔护送走出门去,出去有50米左右,我被黄**用钢管打到头部,又被李*长用三角钗戳到后背,我在警察的护送下躲进了警车被送往某某人民医院治疗。

14.证人李*冬陈述:2013年5月7日8时45分左右,突然听到我奶奶说有很多人拿着家伙往我们家里,我和二个叔叔一听就赶紧去关门,门关上后,就听到我家后面有类似开枪的声音,不停的有爆炸声,还有很多玻璃瓶石头往我们家里扔,我们都十分的紧张,然后我就报警。我们一直不敢开门,在12点30分警察从窗户跳进来,看我家被砸的情况,然后劝我们出去,我们同意出去后,警察带我们出去上了警车,然后离开某某村,警车送我妈去医院了。

15.证人李**、李*龙陈述:2013年5月7日8时45分左右,突然听到我母亲说有很多人拿着家伙往我们家里,我们和侄子李*冬一听就赶紧去关门,门关上后,就上我哥家的阳台上看外面有多少人,看到房屋后面有人开枪,接着有又有炸炮扔到楼顶,于是我们就跑下来躲在我哥的客厅,然后就报警。我们一直不敢开门,在12点30分警察从窗户跳进来,和我们坐在一起,看我哥家被砸的情况,然后劝我们出去,我们同意出去后,警察带我们出去上了警车,然后离开上林村,上车后发现我嫂子的头部被人打破了流血,警车送我嫂子去医院了。

来砸李*铁家共有二、三十人,是李*、李*建、李*塔、李*钟、黄**带头的,李*建手里拿一把散珠枪,黄**扔炸炮,李*钟扔石头和玻璃瓶。

16.李*铁陈述:李*香与我同村。2012年农历3月半的时候我在自己的家门口,李*香一个人走过跟我聊天,并叫我电话号码给她,然后她就走了。第二天的早上打电话给我说,我是李*香,然后她就在电话里说喜欢我,看见我就想我,我跟她说这是不可能的。之后她每天晚上7、8点的时候打电话给我,叫我去她的住处。直到农历4月中的一天晚上我去她的住处,我们开始发生性关系。2013年3月1日在李*香的要求下,我在碣石某某租了一房一厅的房子住,至4月21日我老婆跟踪找到我和李*香的租房,我老婆和李*香打了起来,当天我和李*香去我表妹住到4月26日。4月27日后我们去惠州、汕尾住旅馆。5月6日我打电话回家,我儿子接电话告诉我李*塔他们来砸我们家,我马上要求李*香自己坐车回去向她家人解释,我们就没有联系了。

17.证人黄*银证言:2013年5月7日8时许,我看见李*塔夫妇和他的二个儿子李*进、李*明在砸李*铁的家,还有他们家的宗亲也在现场围观。我听到有3次爆炸的响声。没有看到他们向李*铁家投炸炮。黄*昌刚开始在旁边看,后面见到李*塔、陈**、李*进、李*明砸李*铁家的门他就过去帮忙砸。黄*昌用一锤子砸李*铁的门。

18.证人吴某弟证言:2013年5月7日8时许,我在李*铁家大门的左手边小巷里,我看见李*塔夫妇和他的二个儿子李*进、李*明在砸李*铁的家,李*塔手持锄头,陈**没有拿工具,李*进手上拿一个锤子,李*明手上拿着钢管。当时黄**用一个锤子在砸李*铁的门。

19.被告人黄*昌供述:2013年5月7日上午8时许,我当时在李*铁家门外围观李*塔、陈**及其二个儿子对李*铁家进行打砸。李*塔是我母舅,因李*塔的女儿被李*铁带走了,李*塔就找我及其他亲戚持钢管、铁锤等工具去砸李*铁的家。我有用铁锤打砸李*铁家的大门。李*塔、陈**及其二个儿子进入李*铁家里打砸东西。陈*柿在现场用脏话骂我,我就追过去要打她,她自己撞到警车上受伤,我没有打到他。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在同案人李**的纠集下,竟参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一方己调解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告人当庭认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依法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考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汕陆法刑初字第230号
  •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黄*昌,男,广东省陆丰市人,小学文化,农业。因本案于2015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吴声尧

  • 代理审判员张丽涛

  • 代理审判员陈维聪

  • 书记员刘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