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王**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2013)湛雷法刑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犯破坏交通工具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28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4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8次;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3486号
  • 法院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王**,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雷州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黄耀聪

  • 审判员林浈量

  • 代理审判员林惠雯

  • 书记员王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