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茂高法刑初字第2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3月1日作出(2012)茂中法刑二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民法院于2014年5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22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3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苏*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6次;2014年7月、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记功;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服刑期间履行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7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苏*,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高州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耀聪
审判员林浈量
代理审判员林惠雯
书记员王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