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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故意杀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卫*出庭支持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黄**、被告人胡*及其辩护人李**、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南阳师范学院的委托代理人冯**、闫岩峰、王*到庭参加了诉讼。因附带民事部分延长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11月11日14时左右,被告人胡*因女友王某某与其分手而携带水果刀守候在南阳师院东区超市门口,当王某某与同学前去上课时,被告人将王某某拉到路边,持刀向王某某脖子上扎了一刀,王某某倒地后,胡*又持刀向其胸部、腹部、背部扎了数刀,接着,胡*又将刀扎入自己的脖子企图自杀,后120赶到现场,将两人送往医院抢救。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伤构成重伤,胡*的伤系轻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胡*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人王某某、顾*、刘*甲等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犯罪动机单纯,案发起因系感情纠纷,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胡*系犯罪未遂,认罪态度好,系初犯,案发后积极赔偿,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1日14时左右,被告人胡*因女友王某某与其分手而携带水果刀守候在南阳师院东区超市门口,当被害人王某某与同学前去上课时,被告人胡*将被害人王某某拉到路边,持刀向被害人王某某脖子上扎了一刀,被害人王某某倒地后,被告人胡*又持刀向其胸部、腹部、背部扎了数刀,接着,被告人胡*又将刀扎入自己的脖子企图自杀,120赶到现场后,将两人送往医院抢救。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伤构成重伤,被告人胡*的伤系轻伤。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告人胡*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南阳师范学院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人胡*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60000元,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南阳师范学院赔偿被害人王某某14000元,并已履行。被害人王某某对被告人胡*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胡*供述:

2013年11月11日下午14时左右在南阳师院东区超市附近,我用刀将王某某扎伤后,再自己用刀扎进脖子自杀。我和王某某是在2012年农历九月初一王某某过生的时候,通过王某某表哥认识的。刚认识的时候也没什么来往,11月的时候在南阳车站附近的百乐电脑市场碰见了,我们一起吃了顿饭,互相留了联系方式。后来我们在QQ上开始聊,有时候也通电话,聊的比较投机,2013年1月份的时候我给王某某打电话,想让她做我女朋友,王某某当时就答应了。我俩确定关系后,见面也不多,因为她在南阳师院上学,我在广东东莞打工,一直是通过QQ和电话联系,基本上每天都打电话,有时候一天打四五个,关系非常好。暑假的时候王某某去深圳勤工俭学,9月初我俩一起从深圳坐车回的南阳,我回南阳就是想和她在一起。后来在10月6号的时候,我给王某某打电话,她没有接,我就一直打,打了三四十个电话,王某某才接,王某某在电话里一直哭,说她父母知道我们的事了,非要我们分手,否则就不认她这个女儿,并说了我一些难听话。王某某迫于家里的压力,提出要和我分手,当时我就觉得精神要崩溃了。后来我们来往就不多了,中间偶尔通个电话。

2013年11月10号那天晚上,我打电话约王某某出来,想再好好和她谈谈,挽回这段感情。王某某带了两个女同学一起出来的,我请她到我在十二里河的出租屋里去,她开始不去,我就拉着她,她才跟着我去了,那俩同学走了。到出租屋后,开始一直好好聊着说些心里话,后来发生了点争执,我从包里拿出一个刀片,要往脖子上割,当她的面自杀,王某某把刀片夺下了,我又从包里拿了一个刀片,说你走吧,你要走了我就自杀,王某某就一直在劝我。后来我要求和她发生性关系,王某某不同意,说她还小,还在上学,希望我能好好工作。这时我同学郭某某来敲门,我去开的门,王某某趁机跑了出去,我又把她追了回来。进屋后我把王某某按到床上,把她的上衣撩了起来,用嘴亲了王某某的脸和嘴,把她裤子的皮带解开,裤子往下拉了点,王某某一直在哭,说你不能这样,后来我就没有再继续了。这时郭某某又来敲门,我把王某某放开后,她跑去打开门就跑了,我追出去想把她送回学校,但是没找到她,我又回屋里了。我和郭某某在屋里说话,不一会王某某又带了一个自称是她叔的男的来了,我们四个人就在屋里说事,王某某她叔说了些狠话,不让我们在一起,不许我们再联系,我答应他了。他们走后我和郭某某在屋里,冬冬一直在安慰我,我一直在抽烟,一直到1、2点的时候才睡。

2013年11月11日上午,我起床后出门买了个菜夹馍吃,然后骑电动车去一个朋友那上网,在网上看了看王某某QQ里的个人空间,大概快下午一点的时候,我骑电动车回到师院附近,把电动车放到楼下,然后到附近超市买了把刀,就去师院东区超市附近等王某某。2点左右的时候,王某某和同学一起去上课,我瞅见王某某后就喊她,她没有答应,头也没回,我又大声问了她一句:“咱俩是不是彻底没有可能了?“她还是没有回答,这时我脑子里浮现出她说的如果我死了,她也不再活了的话,我就追上去从后面拉着她的帽子,往后拉了一下,从上衣内侧兜里拿出刀,向她脖子上割了一刀,王某某倒地后,她的两个同学上前试图阻拦,我拿着刀子乱比划,把她俩吓跑了,我又跪在王某某旁边向她身上扎了几刀,看到她流了好多血,想着她已经死了,然后我说:“东*,我来陪你了!”,就用刀向自己脖子右侧扎了进去,拉着王某某的手,倒在她旁边后,就没意识了,等我醒来时已经在南阳**民医院了。刀是一把水果刀,黑色刀把刀鞘,不锈钢刃的,大概十多公分在经纬国际下面的万德隆超市买的。我是用右手正握着刀,先向她脖子上割了一刀,后来又向她身上乱扎了好几刀。除了脖子那一刀之外,别的具体扎哪记不清了当时我上身穿黑色西服,下身穿黑色裤子,脚穿蓝白色运动鞋。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2012年阴历9月1日我过生日,我表哥带一个男孩叫胡*参加我生日聚会。这是我和胡*第一次见面,之后没再联系,直到去年冬天我和胡*在QQ上赶巧遇到,遇到后我们就在QQ上聊天。2013年1月18日,胡*给我电话让我做他女朋友,我也答应了。我答应做他女朋友后,我们基本上没有见过面,胡*在东莞黄江打工,我在师院上学。今年暑假我去深圳勤工俭学,9月1日结束回南阳时胡*给我联系说要和我一起回,他想离我近一点,我说可以,后来我们就一起坐火车回了南阳。我回南阳后,和胡*交往一段我父母知道了这件事,他们不同意,让我和胡*分手,我也感觉胡*没有上进心,好高骛远,在10月6日就和胡*打电话提出分手,他不同意,他说若分手他就去死。我害怕发生什么事,就对他说我们也不是没有可能,你好好工作,等我从师院毕业再说,他也同意了。这以后,胡*到学校见我一次,平时他隔两天给我联系一次。到这个月10号下午,胡*给我联系说要还我钱(之前在9月30日他借我600元),我同意后约在师院西区幸福鸟网吧道口见面,同时我喊了室友顾*和翟**同去。见到胡*后,胡*非要带我去他租住屋,我不去,胡*就用手拉我,顾*和翟**后来感觉不合适就走了。胡*把我带到师院对面的十二里河租住屋后,他从身上拿出一个刀片,说让我看看血是咋流出来的,接着用刀片就往他脖子上割,流了血。我当时就上去夺他的刀,劝他别这样,夺掉一个,他接着又掏出一个来还往脖子上割。后来他说你走吧,走了我就自杀,我说别这样我们谈一谈。我就劝他,我现在还是学生,你好好努力,我们还有机会。胡*就对我说,他想要我,和我发生性关系,让我把第一次给他。我不愿意,就对他说我现在是学生,你这样做不对。这时,胡*的同学郭某某过来敲门我开了门,躲在郭某某身后说胡*要自杀,你看好他我要走了。胡*就要强行拉我进屋,我害怕就往楼梯处跑,胡*追上来把我又拉进屋,反锁了门。进屋后,胡*直接把我摁倒床上,他趴在我身上,脱我上衣。我就挣扎,用脚踢他腿,身子乱扭。胡*没有停手,把我上衣解开,里面线衣向上撩开,还用嘴亲我脸和嘴,接着他站起来要脱我裤子,我挣扎双腿乱踢,用双手往上提裤子阻止他。后来,胡*把我裤子及内裤脱到大腿处,还要往下脱时我哭了,劝他你不能这样,反复说。胡*后来就停手,趴在我身上,不再脱我裤子了。这时,郭某某在外面敲门,胡*就从我身上起来,我去开的门,开过门后我就趁机跑下楼了,当时是晚上8点50分左右。我跑到师院门前时,看到胡*在后面追我,但没追上。我害怕就到十二里河找我叔刘*的朋友李*,把情况给李*讲了讲,李*就给刘*联系,刘*来之后说带我找胡*谈谈。我和刘*到了十二里河胡*的租住屋,刘*问胡*想干啥,胡*说想和我在一起。我不同意,刘*就对胡*说以后你们桥归桥,路归路,不要再联系。胡*后来也就答应了,说不再和我联系。

2013年11月11日下午2点左右,我和室友顾*、张*一起出宿舍准备去外国语学院听课。在走到师院东区超市西边100米左右,我听到胡*喊我。我看见是他,就没有理他继续往前走。走有几步远,胡*从我身后追上来,拉着我外套后面的帽子向他身上拉,接着他就用一把刀朝我脖子上拉了一刀,后来我意识就不是很清醒,感觉倒在地上身子前后被胡*扎了很多刀,血往外飙,很多血从我身体上流出来。后来,感觉胡*也倒在了我身边,时间不长意识中感到120到了现场,被拉到了医院抢救,意识中有人对我说别睡着了。

3、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某证言:

2013年11月11日下午2点左右,我在南阳师院宿舍里绣十字绣,听到外面有学生大声“啊…啊…”的喊,因为经常有学生在乱着玩,我也没有在意,后来听着不对劲,我从窗户向外看,看到一个女孩躺在地上,身上有血,旁边一个男子拿了一把匕首,向女孩腹部扎了一刀,我就赶紧拿我的手机打110报警了。我们宿舍在师院东区膳食科办公楼3楼,坐北朝南,窗户在办公楼西边。那个男子是在办公楼西边下面的空地上,我从窗户正好能看到。那个女孩躺在地上,面部朝上,那个男子半蹲在女孩侧面,背对着我,左手拉着她的衣服,右手拿匕首向女孩腹部扎了一刀。那个男不认识,也从没见过,他穿了件黑蓝色夹克,一双蓝帮白底的运动鞋,因为他背对着我,别的特征我都没注意了。我只看到那个男子用匕首扎到女孩右前腹部了,之前她身上有血,应该也受伤了,但是我没看到。后来我因为害怕就没向外看,过了一会又听到有人大叫,我从窗户向下看,看到那个男的也躺地上了,后来不一会120的救护车就来了,把两个人都拉走了。

(2)证人顾*证言:

2013年11月10日下午3点左右我从靳*家中来学校的路上我接到胡*的电话,胡*问我在那里,我说在公交车上还没有到学校,别的也没有说什么。很快我到学校宿舍,我发现胡*就站在东区超市楼下,我问他干什么的,他说来找东*但她不接电话,问我是否知道在哪里,我说我也不知道,后来我到回宿舍见到王某某,告诉她胡*在楼下让她不要下去。后来胡*给王某某联系,以还钱的名义要求见面,王某某叫上我和翟**一起去南阳师院西区南门对面的幸福鸟网吧道口见面,我们三人到后见到只有胡*自己,后来胡*非要拉着王某某去一个安静的地方谈谈,王某某不去,这时翟**称要去卫生间,后来我和翟**去卫生间。去完卫生间后翟**给王某某联系,王某某称现在没事了,打完电话后我就和翟**等人一起去吃饭了,晚上19时20分左右我收到王某某发的信息称你们先回去吧,我现在回不去,受伤了。翟**马上给王某某打电话让她回来,她还说回不去。晚上22时左右王某某才回宿舍,她告诉我们她下午到了胡*的出租屋内,胡*不让她出来,还想非礼她,后来她逃出来了。*某某的左手脖上有刀痕。

2013年11月11日14时许我、张*和王某某从宿舍出来准备回系里边上课,途径东区**发公司门口胡*从旁边出来叫王某某,王某某没有答应我们继续往前边走,胡*就从背后拽着王某某的衣服上的帽子,往路南道牙上拉,我俩看到胡*从身上拿出一把水果刀,并往王某某的脖子上扎,我和张*就上前去制止,胡*就拿着水果刀在我们眼前晃几下,我俩害怕就开始呼救,但是路上没有人支援,我俩就去系里去找老师,后来我们和一个男老师一起到现场,发现王某某头朝西仰面躺在地上,胡*也斜躺在地上脖子上有一把水果刀。这把水果刀刀柄为黑色塑料,刀身为银白色不锈钢的,长10多厘米。当时有学生路过但是比较少我也不认识,还有一个打扫卫生的老年男子。

(3)证人刘*甲证言:

2013年11月11日下午急诊上打电话让我去会诊,我赶到急诊科后,见到病人头上有大量血迹,病情危急,意识清醒,不能说话,一把刀具从颈部右侧刺入,深度约6公分,宽度约3公分。因为刀口渗血比较多,不能过多搬动活动,我们简单检查后就送至手术室,又联系耳鼻喉科,骨科,心胸外科和我们普外科联合会诊,开始进行手术。在下午5点半左右手术结束,术后病人病情稳定,刀具顺利取出。胡*被送来的时候上身穿黑色西服,黑白色相间的内衣,下身穿一黑蓝色裤子,脚穿蓝白相间运动鞋。刀是把水果刀,黑色刀把,不锈钢刀刃,约15公分长。衣服和刀现在都在我们医院,另外胡*身上还有一个钱包、一部手机和黑色刀鞘,现在可以都提交给你们。胡*现在生命体征平稳,但是不能说话,在继续监护治疗。

(4)证人刘*乙证言:

2013年11月11日下午两点钟左右我就在师院**务公司大楼的北边的路上打扫卫生。当时我正在马路上从东向西扫地,学生已经开始上课了,路上很多人,我正在扫地的时候,听到有人在尖叫,我扭头一看,看见在劳动服务公司北大门处东边的空地上,一个女孩被一个男的摁倒在地上,当时还有两个女孩上去劝,但是被那个男的吓跑了,不知道到哪里去了,那个男的好像右手中有东西,朝那个女孩脖子上,身上乱戳,戳几下我也没有看清楚,那个女孩喊了一声救命就不再喊了。当时已经围观了很多人,都不敢走,我也害怕,就继续向东扫地,之后发生什么我就不知道了。我当时还让周围的学生说让她们赶紧告诉老师。等了一会,我看见那个男的也躺在地上了。当时很多人打电话报警,过了一会,120急救车就来了,接着公安局也来了,我就继续扫我的地。那个女孩的情况我没有注意,事后我也没有去看。那个女孩穿的什么衣服我也没有在意。那个女孩当时好像是头西脚东。那个男的面朝西,所以我看见那个男的右手好像拿的有东西在戳那个女孩。我没有看清楚男的拿的什么东西,但是我看到那个男的拿东西朝那个女孩脖子身上戳。

(5)证人康某某证言:

2013年11月11日下午两点钟左右,我下楼准备去上课,走到东区四号公寓门口西边的地方时候,我看见在劳动服务公司大门口西边围了好多人,当时还有人在尖叫,我就过去看看,看见一个男的把一个女的摁倒在地上,但是左胳膊还搂着那个女孩的脖子,那个女孩头朝西,脚朝东,腿半弓着,面朝上,在喊救命。那个男的右手还拿着一个水果刀。看了这种情况,我准备和几个同学上去把那个男的摁着,但是我上去几部,看到后面没有人了,我就也不敢再向前了。然后我就赶紧打110报警,周围还有人打120报警,在我打110的时候,我看见那个男的开始用刀戳那个女孩,戳了那个女孩四五下,都是朝那个女孩身上戳。戳的那个女孩当时就满身流血,在戳的时候,那个女孩开始还叫救命,但是那个男的戳两刀之后,那个女孩就不喊了。随后那个男的用刀戳子啊自己的右颈部,当时带刀躺在那个女孩的右侧,也是头朝西,脚朝东。接着两个人都不动了,过来七八分钟,120就来了,开始对那个女孩进行急救,又过了几分钟,你们公安局的人就来了。随后我就去上课了。我听同学说那个男的和那个女孩以前谈朋友,但是分手了,那个男的心理不平衡,就在昨天光棍节来找那个女孩,那个女孩和两个同学在路上遇到了那个男的,那个女孩也不理那个男的,那个男的就戳了那个女孩。那个男的大约二十岁左右,个子有一米七五左右,体态偏瘦,短发,上身穿一件黑色风衣之类的衣服,下身穿的什么我没有注意。刀像是个水果刀,大约有十五公分左右,银色刀刃,刀把什么颜色我没有看到。

(6)证人李某某证言:

2013年11月11日下午2点左右,我上班经过师院东区超市那里,我看到一个女孩在南阳师院东区超市西边的道牙上躺着,一个男青年在女孩身子南边蹲着,右手拿着一把刀正朝躺在地上的女孩胸腹部扎。我看到那个男孩用手拿着一把刀连着扎两三下,中间停顿10几秒后又拿刀朝地上的女孩连着扎了两三下。接着,那个拿刀的男孩用右手握着刀朝自己脖子上扎去,后来那个男孩在那女孩南边侧身躺下。那个男孩躺下后就不动了,我这时才想起打110报警,我就用手机打了110报警,当时是下午2点04分。我在师院东区超市对面宿舍楼门口,离现场有50米左右。

(7)证人夏某某证言:

2013年11月11日下午2点左右,我从宿舍楼下来准备去德艺楼上课,经过师院东区超市那里时,我先听到一个女孩大声叫喊救命,我就赶紧往前跑几步到师院东区超市大门西边,我看到一个女孩在南阳师院东区超市西边40米左右的人行道上躺着,一个男青年在女孩身子南边蹲着或跪着,右手拿着一把水果刀正朝躺在地上的女孩腹部扎了一刀,然后那个女孩就挣扎着朝北边侧身,那个男的就用刀朝她背部扎了两三下。这时周围同学都喊着报110,我就转身打110报警,当时是2:03分接通后我刚说两句,110接线员就说知道了,已经派警了马上到。等我打过110再转身看时,看到那个男孩在那女孩身子南边侧身躺着,头朝西,脚朝东。那个女孩也是头朝西,脚朝东挨着那个男孩躺在地上。听围观学生说,那个男孩用刀扎了自己脖子自杀了。那个男孩手中拿的刀是样式是水果到,带刀把,刀刃有10厘米左右。我看到那女孩在被扎第一刀时,身子向北边侧,嘴里啊、啊叫喊,接着还喊救命。我在师院东区超市大门西边站着,离现场有30米左右。

(8)证人郭某某证言:

今年9月份左右,胡*从南方打工回南阳,我去接的他。接到他后,随他一起的还有一个女孩叫王某某,胡*介绍是他女朋友。后来他们就在一起谈恋爱,直到20天前,听胡*说他和王某某分手了。听胡*说,王某某家人知道他们谈恋爱,家人反对,王某某就提出分手了。我知道他们在一起争吵过,其它不清楚。最近一次他们争吵发生在这个月10号晚上,具体情况是当晚8点30分左右,我回到我和胡*租住的房间门口,我听到胡*和王某某在争吵,我敲了门,胡*把门打开,王某某就从房间出来在门口躲到我身后对我说,胡*要自杀。胡*就用手推我,要拉王某某回屋。王某某就往楼梯那边跑还喊了声救命,胡*就快步追上她,强行把王某某拉回房间。胡*对我说,你回来的真不是时候,你先到网吧玩去。后来,我害怕他们出事,就躲在二楼厕所里。我在厕所过了20分钟左右,我害怕他们在房间真出事,就又去敲门,胡*问我干啥哩,我说回屋取东西,王某某这时就趁机走了。过了2分钟左右,胡*说要去送王某某就追出去了,具体追上她没有就不清楚了。胡*和王某某分手有20天左右了,早几天胡*对我说他不甘心,为啥王某某不和谈朋友,天天想王某某。王某某第一次出门时又对我说,胡*要自杀,所以我害怕他们在房间打架或有其它什么事。过有30分钟左右,胡*回到房间,我看到他脖子上有几道红印,但没见到血。我问他咋回事,他说刚才和王某某在房间争吵时他自己用小刀割的。后来到晚上10点左右,王某某和一个男的来到我们的出租屋,来之后,我们4个人就在房间谈。胡*问那男的是谁,那男的说他问王某某的父亲喊哥。那个男的就问胡*,你说今天晚上的事咋解决?胡*就和那男的保证,说以后不再联系,也不再见面了,后来王某某和那个男的就走了。王某某和那个男的走之后,我劝他想开些,别想那么多,该干啥干啥。胡*就很少说话,一直抽烟,最后说了句这事还没了呢。后来到凌晨左右,我们就睡觉了。他和王某某分手以后情绪非常低落,以前很少抽烟,现在抽烟特别多,也不怎么说话,脾气也不太好,几天前听他说过要和王某某同归于尽之类的话,当时我还以为他是在开玩笑。

(9)证人王*证言:

2013年11月11日下午2点左右,我去上课经过超市附近报刊,我先听到一个女孩在啊、啊、啊的边跑边叫,后面有个穿黑色上衣的男子在后面追她。很快,在师院东区超市西边40米左右,那个男子追上那个女孩,之后我看到那个男子手中拿把刀朝那女孩腹部扎了一刀,接着又朝那女孩身子上面扎了一刀,具体扎哪里了我没看清。接着我就在师院东区超市西边附近用手机打110、120报警求助。打过电话后,我再看他们时,发现那个男孩和女孩都倒在超市西边40米左右的人行道上了。后来,我又到他们跟前看了看,发现倒在地上的女孩是我们系的学生王某某,那个男孩不认识。他们俩头朝西,脚朝东,王某某是平躺在地上,双腿蜷着,膝盖朝上,那个男孩身子侧向王某某躺在地上。我在师院东区超市西边一点,离现场有40米左右。

(10)证人周*证言:

2013年11月11日下午1:58分左右我到师院东区超市西边的一个小店买豆浆、三角饼做午餐吃。我买过后,1点59分左右我听到从西边传来一个女孩在啊、啊、啊的惨叫声,然后听到附近有学生说那边打架了,我没有太在意,接着吃饼。吃了饼后,我就后退两步朝西边看,看到一个女的在地上躺着,一个男的在她身子南侧,用左手摁着那个女孩的肩膀,右手正举着刀往那个女孩腹部上方扎,具体扎哪里了说不清。看到这以后,我心里感到恐惧,害怕就朝宿舍跑,之后现场的情况就不知道了。那个男孩用手握着的刀刃是白色的,有10几厘米长。

(11)证人张某某证言:

2013年11月11日下午我去水房打热水,经过师院东区超市西边时看到一个女孩在超市西边地上躺着,身子蜷缩着,地上流了许多血,一个男孩在那女孩旁边蹲着拿一把刀正朝那女孩上身连续刺,具体刺在哪里,刺了有几下我说不清楚。这时有学生往现场围观,我楞了有1分钟左右,又往前走了走,到跟前看到那个男子用刀刺向了自己颈部,刀没拔,后来他就倒在了那个女孩身子南侧。之后,时间不长120、110都到了现场,我就回宿舍了。那个男孩用手握着,有10几厘米长。男孩上身穿黑色衣服,下边穿什么衣服记不清。刚开始我离现场有10几米远,后来我走到跟前看到那个男的自己用刀刺了颈部,我离有几米远。

(12)证人张*证言:

2012年11月11日下午2点左右,我和王某某,顾*准备去上课,在途经东区校园科技开发公司的时候,听到胡*在后面喊王某某,王某某没有理他,胡*又喊了两、三声,王某某还没有理他,这时胡*从后面追上来,用左手抓住王某某的帽子向后拉,右手从上衣怀里拿出一把刀,向王某某脖子上扎,王某某倒地后喊救命,我和顾*就上前制止,胡*就拿着刀在我俩面前乱划,当时也没有人来帮忙,我俩害怕只好到系里喊了一个男老师一起到现场,王某某和胡*已经都躺在地上了。*某某当时上身穿暗红色带格格的长毛呢衣服,下身穿黑色或者是深蓝色裤子。

(13)证人赵某某证言:

2013年11月11日下午两点零一分,我在学校外国**4办公室电脑旁坐着,有两个女生到办公室神情慌张,声音哽咽急切,找闫老师,闫老师不在,我问她们有什么事,她俩说有个女生在东区超市旁被一男子拿刀捅了,我听到拿起手机立即往外跑,边跑边给闫老师打电话,跑到食堂附近看到很多学生惊恐的往外跑,我赶到现场的时候,发现有一男一女两人都已经倒在地上,我立即拨打120,话务员说已有人打过,救护车在路上,后来110和120都到现场了。我到现场后看到一男一女都躺在地上,地上都是血迹,女的身上有多处血迹,脖子上也有伤口,流了很多血,面部朝上平躺在地上,腿向上弯曲,头朝西脚朝东,男的脖子上插了一把刀,侧躺在地上,面向那个女的,头部靠近那个女的。刀当时插在那个男的脖子上,只露出黑色刀柄。

4、鉴定意见

(1)生物物证检验报告

检材1胡典的血样,检材2王某某血样,检材3:距物业管理中心东墙160cm地面上的血迹,检材4距物业管理中心东墙90cm、距北墙420cm处血迹,检材5血泊旁的滴落状血迹,检材6地面血泊停车位白线东侧血迹,检材7地面血泊停车位白线西侧的血迹,检材8、9、10胡典使用刀具上的血迹三处,检材11胡典黑色西服上衣上血迹,检材12胡典裤子上的血迹。

结论:1、送检编号5、7、8、9、10、11号检材上所检出的血迹是胡典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2、送检编号为3、4、12号检材上所检出的血迹是王某某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3、送检6号检材上未检出基因分型,无法对比

(2)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

王某某被人致伤颈部、躯干部贯通伤,手术见,颈前浅表静脉,右侧肋间动脉断裂,清除腹腔积血约700ml,胸腔内有积血约1000ml,以上损伤对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72条的规定,构成重伤。

(3)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

胡典伤后致颈部右侧创口长5.5cm,颈部异物(刀具),以上损伤对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17条、48条的规定,构成轻伤。

5、书证

(1)被告人胡*户口证明:

证实被告人胡*的刑事责任能力

(2)前科证明

证实被告人胡*没有违法犯罪前科

(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4)搜查证

(5)搜查笔录

(6)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清单

(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8)被告人胡*所书遗言

(9)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派出所到案经过

(10)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派出所情况说明

证实从胡*暂住处搜查的小米手机中三段录音与案件无关,已发还被告人胡*父亲。

(11)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

证实被害人王某某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告人胡*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南阳师范学院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人胡*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60000元,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南阳师范学院赔偿被害人王某某14000元,并已履行。被害人王某某对被告人胡*行为表示谅解。

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因感情纠纷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犯故意杀人(未遂)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已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胡*的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未遂、民事赔偿、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胡**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胡*的刑期自2014年1月8日起至2022年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宛龙刑初字第248号
  •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故意杀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胡*,男。

  • 辩护人李**、吴**,河南**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蔡军

  • 审判员杜帅

  • 人民陪审员王宏伟

  • 书记员牛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