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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3)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8日上午11时左右,被告人王**因家庭琐事与其父王**发生争执,后王**将其父王**控制在自家屋内,用钢筋和撅铲将王**殴打致死。案发后王**在案发现场被公安人员抓获。为证实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王**的供述,证人徐某某、王*乙、张某某、李**、王*丙等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诉请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王**在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之间量刑。

被告人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王**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8日上午11时左右,被告人王**因家庭琐事与其父王**发生争执,后王**将其父王**控制在自家屋内,用钢筋和撅铲将王**殴打致死。案发后王**在案发现场被公安人员抓获。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王**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颈部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经洛阳**生中心刑事责任能力鉴定:1、王**涉嫌故意杀人时精神状态为精神分裂症;2、王**涉嫌故意杀人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的供述。当天上午,我在家睡觉感觉头上有虫在爬,身上发虚汗,我想改改风水,我就到我家门前修地,我累了就把院门锁着回到屋里坐着抽烟,刚抽了两口我父亲王*甲回来了,他进到屋里从堂屋门后拿了一根钢筋就打我我就用手挡,我感觉他想把我打死算了,我就把他摔倒在地,我把上屋门锁住了,我把他的短袖拽的包着他头,我就用拳头打他,后来我把他手里的钢筋夺过来用钢筋打他,我把他的右胳膊打断了,然后我又从堂屋门后拿了一个锄玉米地用的撅铲,我用撅铲照王*甲的头上打,可是他的脖子却流血了。我自己把门开开警察进来把我带走了。在打的过程中我父亲一直在喊一个人的名字,当时我还听到我姐王*乙的声音了。

2、证人证言。

(1)、证人徐某某的证言。2013年5月28日上午,大概10点左右,王**对我说他前一段卖胡叶挣了800元钱,昨天放在口袋里被王*拿走了,为这个事生气。我在回家路上看见王*拿了一把铁镐在刨他家前檐上的水泥地坪,就又回到地里给王**说王*正在家刨前檐哩,说罢我大哥就开始往家回。我走到我家门口时,我听见我大哥家王**发出“哎呦,哎呦”的惨叫声,门从里面上着,我进不去,我就从我大哥家院墙上翻了过去,进到他家的院子里。我进院子后,就去推上屋门,发现上屋门也上着,我就赶紧到东屋的窗户上看,看见王**在墙边的地上躺着,头上流着血,王*左手拿着一根钢筋,右手拿着一个撅铲在王**边上站着,我一看这个情况,就喊:“大哥,你赶紧起来把门开开。”我大哥挣扎着,我一看他右胳膊和右腿都不会动,像是断了,我就赶紧给王**的女儿王*乙打电话说了这个情况,让王*乙赶紧回来。我就在院子里站着等,屋里王*一直在喊:“你是谁,你来干啥哩,你叫啥?”大概有十来分钟,王*乙回来了,王*乙到窗户前看了之后,就打“110”报警了,大概十来分钟后派出所的人就来了,一看这个情况就喊着让王*把门开开,我看见王*坐在床上就是不动,王*在砍他父亲,我们几个就一起用脚把门撞开了。我们几个就进到屋里,看见我哥王**在地上躺着,左侧脖子有一个血洞,血流了一地,王*在跟前站着,手里的撅铲在他自己脚下扔着,之后救护车来,医生一看就说人已经死了。

、证人王**的证言。2013年5月28日上午我在地里拔秧苗,上午10点25分左右,我接到我叔徐某某的电话说:“王*,你快点回来吧,小*和你爹在屋里打架哩。”我听后就赶紧骑着摩托回我娘家,我和我叔徐某某就在窗户边上喊我父亲,想让我父亲把门打开,当时我看见王**朝院子的方向在屋子的床上坐着,我父亲面朝窗户的方向坐着,头上、脸上都有血,我就隔着窗户喊我父亲让他把门打开,我父亲说他的胳膊断了,起不来了,王*这个时候情绪很烦躁,不停的问“谁让我过来”的之类的话,我不停的劝我弟弟,让他开门,但是我弟弟没有反应,我就赶紧打了“110”,没有一会儿派出所的人就来了让王*开门,他还是不开,这时我叔说要不找个工具把门打开,我弟弟一听这话顺手拿起地上的撅铲就往我父亲的头上和左侧脖子锁骨附近连着打了几下,我父亲头上就流血,躺倒地上不会动了,后来民警用脚把门给跺开,进屋把我弟弟给控制住,等救护车过来我父亲已经去世了。

、证人张*某(南召**出所民警)的证言。我们接警后赶到王*甲家时,王*乙和徐某某在院里,王*乙领我们到东屋的窗台,我看见王**在床上坐着,王*甲躺在地上不说话,我们喊王**开门,王**不搭理我们。窗户有钢筋进不去,我和张*就想办法把门打开。正在弄门时听见王*乙哭喊:“死娃你又打哩,你们快把门打开”,我们就开始撞门,门松后我用撬杠将门撬开,我先进屋,见王*甲躺在地上流了很多血,王**旁边站着,身边扔着一个撅铲和一根钢筋,我就上去控制王**并让李**打120,随后我和张*、李**把王**带到派出所,然后让李**、张*返回现场保护现场。

、证人李某某、证人张*(二人均系南召**出所民警)的证言。证实内容同张*某。

(5)、证人王**、王**、黎某某(南召县崔庄乡枣庄村村民)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患有精神病。

(6)、证人李某某、王**(王**同监室关押犯罪嫌疑人)的证言。证实王**不停的自言自语,他说将他父亲杀死了,怎么杀死的说话我们听不懂。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所在位置及现场概貌。

4、鉴定结论。

(1)、南召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分析说明:①根据尸体解剖检验,死者颈部损伤造成左侧颈外静脉横断,该损伤可在短时间内可造成大量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②根据尸体检验,死者头部及颈部损伤的部位及严重程度分析应为他人加害所致。③根据尸体检验,死者头、颈部创口创缘不整齐,创角钝,且伤及骨质特征,分析应为具有一定质量、易于挥动的并具有棱边的钝器打击所致。死者其它损伤应为该凶器其它的部位接触形成及死者在被害过程中形成。④根据尸体解剖检验,尸体尸斑尸僵等尸体现象分析,死者死亡时间距尸检时间2小时左右。结论:王*甲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颈部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2)、洛阳**生中心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①王**涉嫌故意杀人时精神状态诊断为:精神分裂症。②王**涉嫌故意杀人时刑事责任能力应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3)、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生物物证检验报告。

1)、送检物证及样本:

①嫌疑人王**的血样,编号为1号。

②受害人王**的心血,编号为2号。

③现场尸体下地面血泊血,编号为3号。

④现场短把小镢头金属板面血迹,编号为4号。

⑤嫌疑人王**短裤上的可疑班迹,编号为5号。

2)、鉴定要求:对上述检材进行DNA检验及分析。

3)、鉴定意见:①送检编号为5号检材上所检出的遗传物质是王**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②送检编号为3、号检材上所检出的血迹是王*甲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

5、案发现场及尸体照片。

6、讯问王**视听资料。

7、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提取笔录、提取物证登记表。(南召**出所情况说明。④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因家庭琐事,故意杀害其父,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在作案时虽意识清楚,由于受疾病影响,对客观事物的实质性辩认能力及行为控制能力削弱,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对其从轻处罚。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2028年5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南召刑初字第215号
  •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故意杀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王**,又名王**、王*,男,1985年4月15日生。

  • 指定辩护人李*,南召**助中心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郝磊

  • 审判员王志钦

  • 审判员席兵

  • 书记员蒙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