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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与田*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田*某因与被上诉人田*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庆城县人民法院(2014)庆城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与被上诉人田*及其法定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田*法定代理人李*与田*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09年8月22日经庆城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书确定田*由法定代理人李*抚养,田*某支付抚养费10000元,该调解书已生效且履行完毕。2014年8月田*以物价上涨,且已达适学年龄为由起诉请求:1、判令田*某向其支付生活费及教育费14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田*某承担。**某辩称,在离婚案件中,经法院调解已经一次性给付了孩子抚养费10000元,故不同意再承担孩子田*抚养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李*与田*某离婚后,田*由其母亲李*抚养,田*某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现田*以物价上涨、生活教育费增加为由,要求每月增加抚养费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因田*某无固定收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参考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酌情确定由田*某每年给付**抚养费3500元。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18条之规定,判决:田*某每年支付**抚养费3500元至田*独立生活止。2014年抚养费154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其余抚养费用每年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田*某负担。

上诉人诉称

田*某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田*的出生时间距其与田*之母李*的结婚时间只有八个月十八天,因此其怀疑田*与其没有血缘关系,此案一审中其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未获准许,法院判处其每年支付田*生活费3500元至田*独立生活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1、依法准许其与田*做亲子鉴定,以确认其与田*是否存在血缘关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田*的法定代理人李*答辩称:其同意对田*与田*某的亲子关系进行鉴定,如田*与田*某存在血缘关系,田*某应按照一审判决支付抚养费,本案鉴定费及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田*某负担。

本院根据田*某申请亲子鉴定,征得田*的法定代理人李*同意,委托陕西省**医大学司法鉴定所对田*某与田*的亲子关系进行了鉴定,该所作出的四军大司鉴所(2014)物鉴字第1003号法医学鉴定报报告书载明:“田*是田*某的亲生孩子”。现田*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田某某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田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田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田某某负担,其余25元予以退还;鉴定费3000元由田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庆中民终字第637号
  • 法院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某,男,1981年9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庆城县人,居民,。

  • 委托代理人田含珠,男,生于1961年11月1日,汉族,庆城县人,城镇居民。系田某某族祖父。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男,2009年1月18日生,汉族,庆城县人,居民。

  • 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84年5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庆城县人,居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金发

  • 代理审判员卢小栋

  • 代理审判员常雪峰

  • 书记员安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