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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与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鲍与被告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鲍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鲍*起诉理由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鲍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二十五元,由原告鲍负担,本院决定免收。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延民初字第05935号
  •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鲍,女,1970年12月4日出生。

  • 被告王,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文金

  • 书记员赵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