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鲍与被告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鲍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鲍*起诉理由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鲍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二十五元,由原告鲍负担,本院决定免收。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鲍,女,1970年12月4日出生。
被告王,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文金
书记员赵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