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3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刘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刘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刘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男,1972年8月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女,1977年2月25日出生。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军
代理审判员
钟家正
代理审判员
杨磊
书记员张丽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