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冯与余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初字第7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冯于2015年11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冯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冯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余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冯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一中民终字第09244号
  •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女,1966年6月16日出生。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男,1965年4月30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余1(余之女),1992年5月8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余2(余之妹),1973年7月31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牛旭云

  • 审判员赵文哲

  • 代理审判员刘福春

  • 书记员胡春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