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付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初字第7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付于2015年8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付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人民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付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付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女,1969年9月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
审判人员
审判长牛旭云
审判员赵文哲
代理审判员刘福春
书记员张丽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