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崔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初字第04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崔与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转让场地使用权得款20万元,双方在离婚诉讼时涉及上述款项,何称上述款项已用于偿还外债,原审法院以双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意见不一,且债务涉及债权人利益不宜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为由,对该款未予处理。现崔就该款在离婚时未分割为由提起诉讼,主张分割上述款项。何承认其持有上述款项,并称上述款项已用于偿还外债。对此,原审法院在何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其所述债务真实存在,及该20万元款项走向的情况下,既认定诉争款项部分用于偿还债务,且崔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笔款项在双方离婚时尚有余额为由,驳回崔的诉讼请求,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初字第046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董学武,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女,1975年6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魏修立,北京市杰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懿荣审判员胡沛代理审判员白然娜
书记员王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