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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与何*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崔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初字第04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崔与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转让场地使用权得款20万元,双方在离婚诉讼时涉及上述款项,何称上述款项已用于偿还外债,原审法院以双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意见不一,且债务涉及债权人利益不宜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为由,对该款未予处理。现崔就该款在离婚时未分割为由提起诉讼,主张分割上述款项。何承认其持有上述款项,并称上述款项已用于偿还外债。对此,原审法院在何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其所述债务真实存在,及该20万元款项走向的情况下,既认定诉争款项部分用于偿还债务,且崔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笔款项在双方离婚时尚有余额为由,驳回崔的诉讼请求,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初字第046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一中民终字第05610号
  •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董学武,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女,1975年6月4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魏修立,北京市杰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赵懿荣审判员胡沛代理审判员白然娜

  • 书记员王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