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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李*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2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于2015年11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刘**上诉,双方均按原审人民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刘负担七十五元(已交纳),由李负担七十五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刘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一中民终字第9422号
  •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男,1959年12月10日出生。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女,1961年4月15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牛旭云

  • 审判员赵文哲

  • 代理审判员

  • 刘福春

  • 书记员张丽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