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2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于2015年11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刘**上诉,双方均按原审人民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刘负担七十五元(已交纳),由李负担七十五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刘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男,1959年12月1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女,1961年4月15日出生。
审判人员
审判长牛旭云
审判员赵文哲
代理审判员
刘福春
书记员张丽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