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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丁*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与被告丁*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赵*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徐*之委托代理人闫潇棣、被告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称,我与丁*于2011年9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3年11月18日,双方在海淀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并领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约定:“1、双方自愿离婚;2、双方婚后无子女;3、双方无共同财产;4、双方无共同债务,如各自名下有债务,须各自偿还;5、男方给予女方拆迁补偿款50万元(男方家拆迁后6月份前将补偿款50万元一次性付清)”。《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丁*应按协议在约定期限内向我支付拆迁补偿款50万元。现丁*逾期尚未支付上述拆迁补偿款,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丁*向我支付人民币50万元;诉讼费由丁*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丁*辩称,我同意给徐*50万元,但是得等拆迁款下来。2014年2月份左右,拆迁协议已经签订,协议签订后房屋就拆除。北安河村五街163号是我父母的院子,我和徐*是单独的一个户,整个院子分成两户签订拆迁协议,其中一份拆迁协议是我签的,被安置人是我和徐*两人,具体当时签的数额是多少我忘记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8日,徐*与丁*在北京**民政局办理离婚并领取离婚证。同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双方于2011年9月30日在海淀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现因感情破裂,性格不和离婚。达成以下协议:1、双方自愿离婚;2、双方婚后无子女;3、双方无共同财产;4、双方无共同债务,如各自名下有债务,须各自偿还;5、男方给予女方拆迁补偿款50万元(男方家拆迁后6月份前将补偿款50万元一次性付清)。”

双方均认可《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拆迁补偿款系针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北安河村五街163号院(以下简称163号)的拆迁款。经核实,2014年该院以丁*之母作为被腾退人,丁*之母、丁*之父作为被安置人,签订了一份腾退安置补偿协议,并获得补偿款。

徐*主张依据《离婚协议书》第五条“男方给予女方拆迁补偿款50万元(男方家拆迁后6月份前将补偿款50万元一次性付清)”的约定,丁*应在2014年6月份前向其支付163号拆迁补偿款50万元,双方并没有约定以丁*实际收到拆迁款为支付条件。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二人均已明确知道163号院马上面临拆迁且双方约定的6月份前是2014年6月份。丁*称163号分成两户签订拆迁协议,其中一份拆迁协议是丁*签的,被安置人是丁*和徐*两人,但不清楚补偿利益情况,钱款未下发。丁*同意待款项下发后向徐*支付相应钱款。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离婚协议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2013年11月18日,徐*与丁*离婚时,双方就财产问题已经达成了协议,约定男方给予女方拆迁补偿款50万元(男方家拆迁后6月份前将补偿款50万元一次性付清),此条约定应视为双方对财产问题达成的合意。现徐*以该《离婚协议书》第五条“男方给予女方拆迁补偿款50万元(男方家拆迁后6月份前将补偿款50万元一次性付清)”的约定,要求丁*履行付款义务。丁*主张因其尚未取得双方约定的拆迁补偿款,故需待拆迁补偿款下发后给付徐*。就此,本院认为,二人签署上述协议时,北安河地区正面临腾退搬迁,二人是在对腾退补偿情况有一定了解和预期的情况下作出的上述约定。其中,“男方家拆迁后、6月份前”的约定实际系一种附期限的条款。现163号院已经拆迁,且已经签订了相应的腾退安置补偿协议,2014年6月份亦到期,以上两条所附时间期限的条件均已满足,《离婚协议书》第五条关于给付的条款已生效。故徐*主张丁*向徐*支付人民币50万元的请求,符合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徐*拆迁补偿款人民币五十万元。

如果丁*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元,由丁*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七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海民初字第20297号
  •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徐*,女,1985年10月20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闫潇棣,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丁*,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赵倞

  • 书记员李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