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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付×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林与被告付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林**参加了诉讼,被告付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林*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离婚时被告单位计算出被告的住房补贴数额为108900元,但该款并未足额发放给被告,而是分十年按月发放。故原、被告双方离婚时,仅将已经发放的部分进行了分割,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住房补贴款3403.13元。截止到2014年12月份,上述住房补贴款已经足额发放完毕,现请求法院予以分割,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将婚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款108900元依法分割。2、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原系夫妻关系。2006年4月4日本院(2006)西民初字第455号判决书判决原、被告离婚。同时该判决对离婚时已经发放的属于原、被告夫妻共同所有的住房补贴进行了分割,判决被告付支付原告林住房补贴补偿款3403.13元。2005年11月30日被告付所在单位北**司出具证明写明:“根据我公司《Ameco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之规定,职工的住房补贴分10年按月发放,在实施方案批准之日后调离、辞职或被公司辞退的人员,自当月起均不再发放未发放的住房补贴。发放起始时间为2005年1月。付同志的月住房补贴为453.75元,已经领取11个月住房补贴,金额为4991.25元。”2005年12月27日该公司再次出具证明写明被告付的住房补贴数额为108900元,分十年按月发放,月补贴额为453.75元,如在发放期间职工调离、辞职或被公司辞退,从当月起停止发放其剩余的住房补贴额。本案件审理中北**司出具证明,证明被告付的住房补贴共计108900元,已于2014年12月31日全部发放完毕。

另查,被告付在本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时未出庭应诉,但在本案审理中提出抗辩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对原告所述(2006)西*初字455号判决书所判决双方离婚事实认可。住房补贴款是需要被告上班才发放,不上班就不会有,是被告辛苦赚来的,不同意分割。住房补贴款现在没有发放完。现在发放多少钱也不清楚,没有算过。

上述事实,有(2006)西民初字第455号判决书、北**司证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北**司出具的证明被告付住房补贴共计为108900元,该数额在原、被告离婚前已经确定,且已经开始发放,故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北**司出具证明,上述住房补贴已于2014年12月31日全部发放完毕,现原告起诉要求予以分割有事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在原、被告离婚时,本院已经对2006年4月以前已经发放的部分进行了分割,故对已经分割的部分本院予以扣除,经计算被告应当支付原告住房补贴款51046.87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付支付原告林住房补贴款五万一千零四十六元八角七分。

二、驳回原告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付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被告付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西民初字第01625号
  •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林,女,1971年9月16日出生。

  • 被告付,男,1973年5月4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桂林

  • 人民陪审员

  • 李智华

  • 人民陪审员

  • 任月征

  • 书记员周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