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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某某诉李**、李**、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管某某诉被告李**、李**、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李**、李**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杨*经媒人李**介绍认识,经过短暂交流后双方家庭定下此项婚约。被告李*甲及其亲属到原告家庭瞧家时,原告方给付被告李*甲10001元,后于2014年农历11月20日原告母亲经媒人李**手给付被告彩礼49000元。被告方将李*甲的生辰八字给付原告父亲后,后双方定于2015年正月初五结婚。但女方在结婚前反悔不愿意结婚,原告多次去媒人及被告家庭协商未果。2015年2月13日,媒人李**按照被告家人要求将婚纱照送至被告家庭,但被告李*甲父母当场撕毁婚纱照,并退了16000元彩礼,剩余彩礼不予退还。后经原告方多次索要,三被告拒绝返还彩礼,为此诉请至法院:1、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返还原告婚约彩礼4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四份新县公安局新集镇派出所的处警登记表;2、证人李*调查笔录一份、证人代晓辉证明材料一份;3、婚姻登记机关证明材料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本案为婚约彩礼纠纷,将被告李*乙、刘某某列为被告错误;2、本案中是因原告方的原因导致婚约无法履行,订婚及结婚日子均有男方家庭选取的,原告违约给被告方带来巨大的精神损失。3、被告父母及媒人李*丙均写下保证书,事情已经解决,原告不应再次起诉。4、原告方违反婚约约定,找各自理由不与被告李*甲结婚,同时到算命先生处算命称原告命中带“养永”,需到28岁才能结婚,故原告方不愿结婚,期间原告称被告李*甲眼睛有问题,便带李*甲前去医院检查,后检查正常。5、被告方家庭为此次婚姻已经购买了大批的陪嫁物品,定了酒店。原告上门被告家庭给付2000元,拍婚纱照给付原告10000元,彩礼基本花完,剩余16000元已经退给原告方。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支持其答辩主张,被告方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保证书一份;2、媒人李*丙收条一张;3、酒店订单一份;4、录音材料两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农历2014年9月份通过媒人李**介绍认识。按照农村习俗双方家庭为两个孩子订立婚约,定于农历2015年正月初五举办婚礼。原告方家庭为此次婚约,共给付三被告彩礼59000元。但原告父母按照农村习俗在给管某某算命后,称其需到28岁后才能结婚,否则克妻或者离婚,便同媒人及被告方家庭商量解除婚约。被告方称其家庭为此婚姻亦花去大部分的彩礼钱,将剩余18000元(包括原告管某某上门给付的2000元)退还给原告方家庭。原告以退还的彩礼太少为由诉至法院,引起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管某某同被告李*甲按照农村习俗通过媒人订立了婚约并向被告方家庭给付了彩礼,但婚约订立后双方并未办理婚礼并进行结婚登记,收受彩礼一方应当退还彩礼。关于原告给付被告方彩礼的问题,在婚约订立后原告方父母给付被告方彩礼共计59000元,但在办理婚礼前由于原告父母听信迷信导致婚约终止,存在一定过错。同时鉴于在事后被告方已经通过媒人向原告退还了18000元彩礼,原告方亦为被告方出具保证书,保证不再干扰对方,被告方为准备婚礼购买了部分陪嫁物品及预定了酒店,亦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本院酌定被告方返还原告管某某彩礼款15000元。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李**、刘**返还原告管某某彩礼款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齐;

二、驳回原告管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原告管某某承担580元,被告李**、李**、刘**承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光民初字第00693号
  •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管某某,男,1992年2月7日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杨玲,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李*甲,女,1992年9月1日生,汉族。

  • 被告李*乙,男,1966年2月19日生,汉族,系被告李*甲父亲。

  • 被告刘某某,女,1964年4月16日生,汉族,系被告李*甲母亲。

  •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厚民,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霖

  • 审判员汪安强

  • 人民陪审员盛振华

  • 书记员甘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