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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自主处分其诉权,也未侵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永民初字第249号
  •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某某,男。

  • 被告张某某,女。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涂志威

  • 书记员陈伟民